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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人:质评处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1日

 

宿州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咨询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督导体系,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建成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持续改进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建设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督导委员会由若干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校级督导委员会直接对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协助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成员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分布遴选聘任,专业数少于3个的学院可聘3人,有3至4个专业的学院可聘4人,有5个及以上专业的学院可聘5人,设组长1名;二级学院督导对院长和教学副院长负责。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任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关心学校发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2.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过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教学工作一线经验的教授,或是具有教研室主任及其以上教学管理经历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现任正处级及以上干部不担任教学督导员。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5.校级教学督导员以退休或临近退休的教师为主,担任校级教学督导员的教师不得再担任院级教学督导员。

第七条  聘任程序

1.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以个人自愿为前提,填写《宿州学院教学督导员申请表》,经二级学院推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考察,符合条件的由学校聘任。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聘任,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审核备案。

2.校、院级教学督导聘期一般为2年,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实际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3.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二级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开展听课看课、评课活动全面督导课堂教学质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听课看课、评课活动,重点对拟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以及在学校重点工作中需接受听课的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参与学校重点工作中的专项集体听课活动。做到听课工作的常态化,每位督导委员每周听课不少于1课时,每周看课至少1次,了解教师和学生上课情况,填写听、看课记录,及时将听、看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相关学院和教师。

2.开展教学检查巡视,全过程督导教学运行管理。参与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对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教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常态监测,开展期初、期末教学常规巡查活动和考风考纪等专项督查活动,并具体评价。

3.多渠道收集信息,为提升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言献策。通过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听取并收集师生员工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日常教学督导工作中收集的各种教学信息,深入分析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年度总结报告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和措施等。

4.参加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咨询及论证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5.开展专题调研,服务学校决策。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学校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每年度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6.教学督导委员应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报送工作材料;督导委员每学期形成一份总结报告,交督导秘书处存档。

7.督导委员会应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督导工作问题。积极探索督导工作的新思路,改进教学督导的方法和形式,充实教学督导的工作内容。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师生座谈会;每学期形成一份督导工作总结报告,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存档,定期编印《教学督导简报》并有针对性的反馈。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听课并指导教师上课,重点是本院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帮助本学院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把握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除填写听课表之外,还应记载教师上课时的优缺点,写好听课小结,每学期督导组成员听课不少于8节。

2.检查本学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提供意见和建议。

3.督查评价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等教学质量要素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

4.参与本学院的教学专项检查、评价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与评价等;督查本学院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对检查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写出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改进。

5.参加学院学生信息员会议,跟踪督导相关教学工作整改情况。

6.接受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检查。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待遇及考核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随机进入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听课。

2.查阅教师的教案、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教材等教学文件,调阅学生学习笔记和作业等。

3.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4.校督导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向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以及相关部门反映教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和提出建议;二级学院督导组成员本学院反馈问题。

5.享有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6.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1.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校、院教学督导员完成相应的督导工作量后,由学校发放教学督导津贴。

2.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每月1200元/人,其他人员每月1000元/人,每年按10个月发放。

3.二级学院督导组成员每年1000元/人,年终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的考核

1.校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每月考一次,一年考10个月。参加或完成督导工作任务的,不发或扣发当月督导津贴。

2.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每学期考核一次,一年考核两次,完成当年督导工作任务的,扣发或不发督导津贴。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督导员在督导工作中要关注教师立德树人的价值取向,将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融入教学过程,体现新的教育理念,采取新的教学模式

第十四条 要坚持学习调研,掌握教与学状态,了解师生诉求;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要求

1.督导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应召开1-2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

2.学期初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期末进行一次教学督导工作小结,年终撰写提交教学督导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不断创新督导工作思路,提升工作质量。

3.督导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统一印制的督导证件。

4.每学期督导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存档。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要求

1.二级学院督导组工作要围绕教学实施和改进、教师成长和发展、学生培养和考评来开展,要制定督导实施细则,按学期做好督导计划,撰写学期工作总结,经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后,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汇总备案

2.每学期定期召开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例会做好会议记录。

3.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如有变更,所在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将变更人员名单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审核备案。

4.二级学院督导工作的相关资料由所在学院归档留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1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原《宿州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校教字〔2017〕32号)同时废止。